各省屬企業:
《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企業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省國資委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提升省屬企業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充分發揮內部控制(以下簡稱內控)體系對企業強基固本、防控風險作用,推動省屬企業高質量發展,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國有企業監管的意見》要求,參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等,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著力健全內控體系工作機制
(一)優化內控體系。以“強內控、防風險、促合規”為目標,建立健全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合規管理為重點,嚴格、規范、全面、有效的內控體系。進一步樹立和強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內控理念,通過“強監管、嚴問責”和加強信息化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將風險管理和合規管理要求嵌入業務流程,促使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形成全面、全員、全過程、全體系的風險防控機制,切實提升內控體系有效性。選擇部分省屬企業開展法律、合規、風險、內控一體化管理試點工作。
(二)壓實工作責任。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內控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覆蓋各業務領域、部門、崗位,涵蓋各級子企業全面有效的內控體系,推動形成領導有力、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內控工作機制。強化黨委對內控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全面領導,企業內控與風險管理工作,以及存在的重大內控缺陷和風險隱患等情況,要定期向黨委報告并抄送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落實董事會對內控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監管責任,明確審計與風險管理等專門委員會推進內控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職責,董事會要定期聽取和審議內控職能部門工作情況報告。要明確專門部門或機構統籌內控體系工作職責,配備必要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完善制度、強化執行、監督評價、整改落實等內控管理工作。落實各業務部門內控體系有效運行責任,加強審計部門對內控體系的監督檢查,促進內控體系不斷優化。
(三)完善制度體系。全面梳理、整合優化法律、合規、風險、內控等相關制度,構建相互融合、協同高效的管理制度體系。分領域、分步驟有序開展內控制度標準化建設工作。建立制度定期更新機制,根據新業務、新變化、新問題,做好管理制度“立改廢釋”工作,及時將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及國資監管政策規定轉化為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實現制度體系覆蓋各業務領域和管理環節,落實到全體崗位和責任人員。對照近年來巡視、審計、國資監管以及企業內部監督等各類監督檢查揭示的問題,按照“可執行、可監督、可問責”的工作要求,舉一反三、有針對性地健全完善制度體系,堵塞制度漏洞。
二、著力強化內控體系剛性執行
(四)加強重點領域日常管控。聚焦關鍵業務、改革重點領域、國有資本運營重要環節以及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定期全面梳理分析相關內控體系執行情況,認真查找制度缺失和流程缺陷,及時研究制定改進措施,確保體系完整、全面控制、執行有效。在投資并購、改革重組等重大經營事項決策前要開展專項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報告(含風險應對措施和處置預案)作為決策的必備支撐材料,對超出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或風險應對措施不到位的決策事項不得組織實施。
(五)加強重要崗位授權管理和權力制衡。按照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等內控體系管控要求,嚴格規范重要崗位和關鍵人員在授權、審批、執行、報告等方面的權責,實現可行性研究與決策審批、決策審批與執行、執行與監督檢查等崗位職責的分離。重點強化采購、銷售、投資管理、資金管理、工程項目、產權(資產)交易流轉等業務領域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和審批程序,形成相互銜接、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內控體系工作機制。
(六)強化境外管控。結合境外企業所在國(地區)監管規定,建立健全同時滿足內外監管要求、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境外企業內控體系。完善境外企業制度體系與監督機制,加強境外重要人員、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日常管控,深化境外項目傭金監管,全面落實境外大額資金審核支付、財務主管人員委派、同一境外單位任職時限、關鍵崗位設置輪崗等內控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備案跟蹤等監督機制。
(七)健全重大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健全企業重大風險年度評估、季度監測工作機制,密切跟蹤應對重大風險變化情況,及時發現應對新增風險。定期開展重大風險隱患排查整治,重點排查企業在決策風險、債務風險、貿易領域風險、非主業投資項目風險、境外企業經營風險、歷史遺留問題處置風險、信息網絡風險、重大法律風險,以及安全生產風險等運營管理中的風險隱患,采取扎實有效措施積極防范化解。加強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及處置工作,對經確認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風險事件,按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報省國資委;按季度匯總分析重大風險事件監測處理情況,每季度末報送省國資委。
(八)嚴格合法合規審查。持續完善合規管理工作機制,健全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務管理機構歸口、相關部門協同聯動的合規管理體系。將合規審查作為必經程序嵌入經營管理流程,嚴格落實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合法合規審查制度,重大決策事項的合法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簽字,對決策事項的合法合規性提出明確意見。
(九)加強內控信息化管控。結合國資監管信息化建設要求,加大內控信息化建設力度。內控體系建設部門要與業務部門、審計部門、信息化建設部門協同配合,推動企業“三重一大”、投資和項目管理、財務和資產、物資采購、全面風險管理、人力資源等集團管控信息系統的集成應用,逐步實現內控體系與業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有機融合。要及時將內控體系管控措施嵌入各類業務信息系統,提高系統自動識別并終止超越權限、逾越程序和審核材料不健全等行為的能力,促使各項經營管理決策和執行活動可控制、可追溯、可檢查,有效減少人為違規操縱因素。
三、著力促進內控體系持續優化
(十)統籌開展監督評價。將法治、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及實施情況納入內控體系監督評價范疇,制定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內控缺陷認定標準、風險評估標準和合規評價標準,不斷規范監督評價工作程序、標準和方式方法。將境外資產納入監督評價范圍,重點對境外項目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運作以及境外子企業公司治理等進行監督評價。
(十一)全面實施企業自評。各省屬企業及所屬子企業每年以“規范流程、消除盲區、有效運行”為重點,對內控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自評,客觀、真實、準確揭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內控缺陷、風險和法律合規問題,形成自評報告,經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報送上級單位。
(十二)加強集團監督評價。各省屬企業要在子企業全面自評的基礎上,制定年度監督評價方案,圍繞重點業務、關鍵環節和重要崗位,組織對所屬企業內控體系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確保每3年覆蓋全部子企業。充分發揮外部審計的專業性和獨立性,根據監督評價工作結果,可委托外部審計機構對部分子企業內控體系有效性開展專項審計,并出具內控體系審計報告。對于內控體系監管不到位、重大風險事件及法律糾紛案件頻發的省屬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必須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評價,切實提升內控體系管控水平。
(十三)強化監督評價結果運用。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指導所屬企業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對整改效果進行檢查評價。建立健全與內控體系監督評價結果掛鉤的考核機制,對內控制度不健全、內控體系執行不力、瞞報漏報謊報自評結果、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考核扣分、薪酬扣減或崗位調整等處理。
四、著力加強出資人監督檢查
(十四)建立出資人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加強對省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政策制度執行情況的綜合監督檢查,建立內控體系定期抽查評價工作制度,每年組織專門力量對省屬企業經營管理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內控體系有效性抽查評價,及時發現和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十五)強化整改落實工作。有效利用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管、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反饋問題,強化對所揭示的企業重大風險隱患和內控缺陷整改工作跟蹤檢查,將企業整改落實情況納入每年內控體系有效性抽查評價范圍,對整改不力的印發提示函,進一步壓實整改責任,避免出現重復整改、形式整改等問題。
(十六)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所屬企業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和合規管理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追究企業集團的管控責任;對各級子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內控體系建設職責、未執行或執行不力,以及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內控缺陷事件的,堅決追責問責,層層落實內控體系監督責任,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重大損失。
本實施意見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