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今年,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43號),對指導中央企業加強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提升依法維權能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抓好貫徹落實,分管委領導帶隊進行了深入調研,通過調研發現,省屬企業近年來法律糾紛案件重視程度明顯增強,每年報送法律糾紛案件分析報告,對法律糾紛案件定期梳理和分析,企業法務部門統籌內外部專業力量,避免和挽回了大量損失,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如部分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較多、處置緩慢,有的企業同一類案件反復發生,沒有做到以案促改;在案件處置過程中,內部法務人員代理案件責任感不強;部分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機制不健全、信息化水平滯后,案件報備不及時等。因此,有必要出臺規定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
二、主要內容
參照《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基本一致,分為強化案件管理的組織職責、健全案件管理的工作機制、加強案件處置重點環節管控、加強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完善激勵與監督問責機制五個部分。
不同部分主要有:一是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標準我們較中央企業5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金額更嚴,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定為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金額;二是沒有采納“同一中央企業所屬單位之間發生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內部協商解決”,主要因為同一省屬企業所屬單位之間法律糾紛案件較少。三是沒有完全采納“中央企業之間發生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協調”。省屬企業之間案件較少,省國資委不具備調解職能,鼓勵企業適用司法調解等多種方式,依法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