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省屬企業股權激勵、分紅權激勵方案審批
設定依據:
1.《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條,“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第三十三條,“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第三十八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章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3.《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第二項“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試行股權激勵辦法,應嚴格按《試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執行。”
4.《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分配〔2006〕8號)第十九條,“國有控股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上市公司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將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及管理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審核,并根據其審核意見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5.《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第五項,“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其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并應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將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及相應的管理考核辦法等材料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6.《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6號,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有關批復文件后的2個交易日內進行公告。”
7.《關于印發<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資〔2016〕4號)第五條,“國有科技型企業負責擬
訂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履行內部審議和決策程序,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或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機構、企業審核后,
對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實施激勵。”第三十四條,“地方國有企業相關材料,按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報同級履行國有
資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或機構批準。”
8.《關于擴大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實施范圍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資〔2018〕54號)第一項,“將國
有科技型中小企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資的各級未上市科技子企業、轉制院所企業投資的科技企業納入激勵實施范圍。”
申請條件: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材料(一式四份):
1.公司簡要情況,包括公司法人治理機構、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況;
2.股權激勵(分紅權激勵)計劃和股權激勵(分紅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及其相關說明;
3.股票期權(分紅權)的公平市場價值測算、限制性股票(分紅)的預期收益等情況的說明;
4.上市公司(科技型企業)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及發展戰略和實施計劃的說明等;
5.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者外聘律師對激勵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辦理地點及機構:
省國資委考核分配處(南京市中山路338號蘇糧國際大廈)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到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
025-83516065,025-83516105
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