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聘請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聯系方式:
乙方(受聘方): 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職務:
住所:
聯系方式: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企,進一步發揮省屬國有企業外聘法律顧問在企業治理和經營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法律審核把關作用,推進企業依法治理、依法合規經營、依法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等相關事宜,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XXX、XXX律師擔任甲方的外聘法律顧問,并由前述律師根據工作需要組成律師團隊,解決甲方法律事務中的專業要求強、工作量大及疑難復雜的問題。
乙方律師資質需經甲方認可,且若指派律師離職,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限期更換律師,不得對甲方工作造成影響。
第二條 外聘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
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為甲方提供日常或專項法律事務服務(企業可參照以下事項范圍,與擬聘用的律師事務所、社會律師約定具體服務事項內容):
1.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規章制度;
2. 所屬企業分立、合并(兼并重組)、破產、解散、減少注冊資本;
3. 新設公司;
4. 所屬企業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員工持股等);
5. 重大投資、融資合同的法律審核;
6. 大額資金借出合同的法律審核;
7. 提供大額擔保合同的法律審核;
8. 簽訂大額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9. 重大產權轉讓,重大資產置換、質押、拍賣;
10. 重大項目招投標;
11.企業上市、發行公司債券;
12. 報送省國資委審核、批準或備案,需要外聘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事項;
13. 處理訴訟、仲裁案件;
14. 協助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訓;
15. 雙方約定的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以上事項中,“重大”“大額”的數額標準以省屬國有企業制定的雙重法律審核重大事項清單確定的數額標準為準。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對乙方及乙方律師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2. 對乙方履行法律審核把關職責提供保障和支持;
3. 根據甲方需要,討論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時應提前征詢乙方律師意見;
4. 甲方認為乙方指派的律師不合格的,有權要求更換;
5. 為使乙方律師能夠依法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有效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向乙方律師真實詳細地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6. 有權要求乙方律師報告委托事項或工作進程,提供階段性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7. 需要乙方律師現場提供法律服務的,甲方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8.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法律顧問費和經甲方核定的其他工作費用;
9. 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條 乙方及乙方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1. 應甲方要求,為甲方重大經營、管理和決策事項及其他提供顧問服務的事項獨立發表或提供法律意見;
2. 對損害企業、出資人合法權益和企業在經營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3.出于履行法律顧問職責需要,向甲方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查閱甲方有關文件、資料;
4.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與律師執業規范要求,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5. 依法履行約定的法律顧問職責,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時應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6. 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7. 對在提供顧問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乙方應簽署保密承諾書;
8. 在擔任甲方法律顧問期間,不得同時接受與甲方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為其辦理法律事務;
9. 乙方及乙方律師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10. 乙方及乙方律師不得以甲方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11. 乙方律師提供現場顧問服務的,應當遵守甲方的工作紀律和工作制度;
12. 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保證其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 服務方式
1. 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團隊由本合同第一條所指派的律師擔任負責人及主辦律師,并由該團隊負責人組建律師團隊。乙方應當根據甲方具體法律事務的不同要求,調集、組織不同專業領域的律師提供專業服務,按照甲方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2. 甲方可以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務。乙方以經雙方確認的形式進行咨詢回復、現場參加工作會議、進行現場調查、提交書面法律建議、起草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方式提供服務。
3. 乙方律師應與甲方保持經常通暢的工作聯系。乙方律師應進行分工協作,確保滿足甲方的工作要求。乙方律師有出差等特殊情況的,應事先通知甲方并妥善安排好工作。
4. 乙方以行業公認的服務標準、江蘇省律師擔任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業務規范等要求,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優質高效地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并應甲方的要求報告工作進展。
5. 對甲方臨時或突發性的法律事務,乙方律師在工作安排上應積極作好調整,盡量優先滿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第六條 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應當根據提供法律服務的范圍和內容、處理事項的難度、耗費的工作時間等因素確定收費方式。具體費用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聯系人和承辦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乙方工作經甲方考核為不合格,且經整改后仍未能符合服務標準和服務要求的。
3. 如甲方嚴重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嚴重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之一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4. 甲方依據本條約定解除合同的,不影響甲方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甲方可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反映情況。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一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或停止提供法律服務、拒絕履行義務的,應賠償因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照以下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達,任何一方變更通信地址或聯系方式的,應當事先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